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03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198号。
法定代表人:魏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经济开发区丝绸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