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23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第40号街区雅士林湘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9年4月16日出生,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衡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0)***字第252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2022年7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收到之日起来我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7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银行存款余额。 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到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2年9月27日到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可处理的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5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7月20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9月25日通过电话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4450.87元,未执行到位任何金额;虽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