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执42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主路1号。 法定代表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0)湘0481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工商、证券等财产。2022年7月28日向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7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适用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中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8461元及逾期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