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1536号
原告:武汉市富地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
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永魁。
被告:***。
原告武汉市富地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0)鄂0115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武汉市富地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鄂01民终861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武汉市富地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富地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富地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富地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