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3260号
申请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286817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融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U8TA3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融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4民初20152号】,申请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融鸿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5649.8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融鸿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5649.87元以冻结,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