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融逸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执10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8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融逸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东堤北路12号融均园12栋01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社区**路116号毅哲大厦九层901。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融逸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7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佛山市融逸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5379.0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37.05元,财产保全费1009.64元,合计2146.69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融逸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佛山市融逸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融逸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存款1366.48元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的存款已被多地法院另案冻结)。 三、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于2023年8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为1366.48元,未执行标的为100327.73元(含执行费1404.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粤0606执1035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两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伍 雨 峰 审 判 员 欧阳** 审 判 员 苏  敏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欧阳健生 书 记 员 吴 颖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