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21财保336号
申请人娄底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MA4PQ8JT9U,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书院路**。
负责人周泽实。
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5549291024,住,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div>
法定代理人李正春。
申请人娄底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此次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娄底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娄底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福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彭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