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阳市对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民初3140号
原告:安阳市对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光明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西北恒大绿洲三期47号楼2层S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MA9K7F3181。
法定代表人:邱皓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满仓,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洁,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0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5549291024。
法定代表人:李正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清,贵州创汇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巨优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99号院3号楼3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MA44PTRJOC。
法定代表人:董卫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花溪区清溪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6DY3JA6B。
法定代表人:张广新。
原告安阳市对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巨优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
安阳市对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11月1日,被告安阳市巨优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因偿还借款而支付给原告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1330879.88元,票号:231370102001120201126780624642,出票日期:2020年11月26日,到期日:2021年11月26日,标注汇票可再转让,到期无条件付款。被告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和安阳市巨优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为案涉汇票的收款人和背书人。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汇票到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后被提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之规定,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330879.88元及利息(利息以1330879.88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申请追加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全能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本案涉案票据的出票人,本院已依职权追加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本案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永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