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5民初263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正宁县。
被告:银西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198号金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0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柳一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银西铁路有限公司、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负担。
审判长杨会刚
人民陪审员张月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樊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