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民初4453号 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5544803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生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0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055492910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应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元,由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