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2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定,男,1977年1月3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
被执行人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定与被执行人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的(2022)甘10民终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定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案件款。
本院认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10民终39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民终3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