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3民初5386号
原告:***,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55492910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澄迈供电局,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2015413211。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龙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澄迈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