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1758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特别授权代理人刘石永,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涟源西街**。
法定代表人席青松。
原告***诉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简少泽
人民陪审员  李新煌
人民陪审员刘艳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