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382民初106号
原告: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永泉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韩群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军,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涟滨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席青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义,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诉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万豪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环球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豪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29元,减半收取8515元、其他诉讼费260元,合计8775元,由原告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凯文
代理审判员  刘 毅
人民陪审员  周亮清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佳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