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涟滨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席青松。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的(2021)湘1302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3日、2022年3月4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3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电话告知于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3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87100元,尚有1871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勤武
审判员 廖 晖
审判员 谭周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