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3民终19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求坚,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增端,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涟滨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席青松。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由被上诉人环球公司承担被上诉人***44616元的给付义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环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7年1月11日,***与***签订《委托函》,***已将《劳务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针对的是环球公司应支付给***的劳务费,是一种结算权,属于债权转让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转让,也非劳务关系的转让。该债权转让征得了债权人环球公司同意,是一合法的债权转让关系。原审否定债权转让的合法性,缺乏法律根据。二、上诉人并未从中牟利,要求上诉人再承担给付义务明显对上诉人不公。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上诉人不应承担债权转让后的风险。
***辩称,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和***签订《委托函》时,工程已经按照签订的《内墙粉刷协议书》的约定完工,《委托函》是在上诉人不能给付余款的情况下由***反复追讨后才出具的。因此,上诉人提出《委托函》把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环球公司是不能成立的。二、《委托函》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不是债权转让关系,代理人在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对委托的结果即追讨债权能否实现不承担责任,代理的结果由委托人承担。三、上诉人是否从中牟利不影响其是否承担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自觉履行,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以是否盈利为前提。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环球公司未予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余款58616元,被告环球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30日,发包方(甲方)环球公司就九龙·环球商业广场(二期)地下室土建及裙楼收尾工程与承包方(乙方)***、肖立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采用人工、辅材、作业工具(自带一切加工设备及小型工具,除甲方提供的塔吊、人货电梯、搅拌机机械设备外)、劳保用品、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节约和成品保护、施工工种之间协调的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承包范围为地下室总包单位未完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砌筑工程、内抹灰工程(具体做法详见设计)、另甲方安排的土建工程。双方在合同中还就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2016年7月5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内墙粉刷协议书》,将新九龙三、四、五层的部分粉刷包给乙方。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辅助工具(架子、斗车)”;承包范围为“裙楼层三、四、五层的内墙粉刷”;按粉刷的实际面积计算,“每平方10.5元包干”;每粉刷完一层付1万元,三层粉刷完付足6万元,余款完工10天内付清。双方还就其他事项下于合同中进行了约定。2017年1月11日,***与***签订《委托函》:上述《劳务分包合同》所涉裙楼3-5层内抹灰工程由***施工班组施工,质量保证均由***负责;由***与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并履行主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支付***工程款29000元,未支付款项办理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支付给***。2017年1月19日,***与环球公司就上述粉刷工程签署《工程造价审核表》(注:该表中载明的建设单位为环球公司,施工单位为***、***)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103616元。除上述***支付的29000元之外,***于2017年1月25日收到工程1万元、于2018年2月13日收到工程款1万元、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工程款1万元。综上,原告***尚余44616元工程款未获得清偿。
一审法院认为,环球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劳务作业资质的自然人***、肖立华,***又将所承包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同样不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自然人***,环球公司与***、肖立华所签订的上述《劳务分包合同》及***与***签订的上述《内墙粉刷协议书》依法均属无效合同。鉴于***一方已按《内墙粉刷协议书》提供了劳务,并进行了各方均认可的劳务报酬结算,合同相对方被告***即应按结算的金额向***支付相应的款项。基此,扣除原告***已收取的59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44616元。环球公司属违法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劳务作业资质的自然人***、肖立华,依法应在欠付的违法分包劳务的劳务款范围内对被告***欠付原告***的44616元劳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44616元;二、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依据《劳务分包协议》所接受的劳务的欠付劳务款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元,由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当给付被上诉人***工程余款44616元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其不需要承担给付义务。经查,***在环球公司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在按照《内墙粉刷协议书》的约定完工后,合同相对方***具有支付该工程款项的义务。***与***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委托函》,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委托***对内抹灰工程与环球公司进行结算,***委托***对该部分工程款向环球公司主张权利。但在***的工程款未结清的情况下,不能免除上诉人***对***支付工程余款的义务。因此,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海辉
审 判 员 刘黎平
审 判 员 俞永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典喜
书 记 员 邓叶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