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382民初41号
原告谢建军,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韶山市永义乡。
原告***,男,1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韶山市银田镇。
委托代理人***,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原告***妻子,住址同上。
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席青松。
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谢建军、***与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3日原告谢建军、***以被告无人应诉的特殊情况为由撤回对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建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之一,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建军、***撤回对被告湖南娄底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肖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