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忠湖土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沪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4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忠湖土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惠虓,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沪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玮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忠湖土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沪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均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7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75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忠湖土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454元、上诉人上海沪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454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邬海蓉
审判员  俞 璐
审判员  王晓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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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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