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大一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坚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泉塘子村司马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2民初2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2民初2604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本案涉案项目为湘潭恒大御景半岛项目,建设项目单位为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本案纠纷源于项目开发商恒大地产集团拖欠项目工程款,导致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付款,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付款与否对于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否向供应商付款具有决定性影响。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追加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本案的起因与恒大债务风险密切关联,属于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应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坚分公司请求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已驳回上诉人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为原审第三人的申请,上诉人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涉及恒大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由提出本案应移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立     兵 审 判 员 李     明     智 审 判 员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理     明 书 记 员 郭     思     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