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余国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21民初715号
原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92号粮油贸易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9687293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原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冷胜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