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西旗舰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1831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
被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西旗舰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西旗舰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西旗舰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