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152号
原告:尹霞辉,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市流沙河镇大田方村白马组19号。
被告:黄辉,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乡××楼村××组。
被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92号粮油贸易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钟菊成。
原告尹霞辉与被告黄辉、被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尹霞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9367.1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8日,原告经他人介绍由被告黄辉带至被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装饰)承包的长沙市岳麓区洋湖奥克斯中心S5栋622号房屋进行装修作业。当日在脚手架上工作时因脚手架不稳,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导致原告受伤。受伤后原告被送至湖南航天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胸椎压缩性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L1/L2),桡骨远端骨折(左),肺挫伤等,共住院14天。2020年12月1日,原告委托长沙市楚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受伤T1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遗留左腕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估计一万五千元或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雇佣期间受伤,应由两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9?367.10元,应依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在长沙市岳麓区,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芙蓉区,故本案应由芙蓉区法院或岳麓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两名被告,其中被告黄辉住所地在××乡××楼村××组,被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芙蓉区,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长沙市岳麓区洋湖奥克斯中心,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故被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被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芷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