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尹霞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8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92号粮油贸易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钟菊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雨,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霞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辉。
上诉人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霞辉、黄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湘018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迪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雨、被上诉人尹霞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被上诉人黄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美迪装饰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1)湘018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尹霞辉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概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尹霞辉此次致伤与上诉人美迪装饰公司毫无任何关联,上诉人美迪装饰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根据上诉人美迪装饰公司与事发工地业主签订的《奥克斯S5栋622预算表》(原审中美迪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可以明确,被上诉人尹霞辉所从事的铲白灰项目并未包含在美迪装饰公司预算内,不是美迪装饰公司的项目。为此美迪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尹霞辉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亦无任何关联,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即便能够确认,上诉人美迪装饰公司将涉突装饰工程分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的被上诉人黄辉。但是,基于上诉人美迪装饰公司的涉案装饰工程并未包含铲白灰项目,就此,上诉人美迪装饰公司就不应当对被上诉人尹霞辉遭受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以《安全生产法》第100条为依据,判决上诉人美迪装饰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安全生产法》第100条仅为行政处罚类规定,并且一审判决在明确被上诉人尹霞辉受伤原因以及铲白灰项目未包含在上诉人美迪装饰公司装饰工程内这一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仍径行判决,错误适用法律规定,应当对其“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内容予以撤销。综上,一审判决在对于本察之客观事实认定不清、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而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尹霞辉关于要求上诉人美迪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黄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明显是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而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和认定。为此,上诉人现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之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尹霞辉答辩称:1、美迪装饰公司将涉案家装工程发包给黄辉,并由黄辉雇佣尹霞辉在涉案家装工程提供劳务的法律关系明确。根据一审庭审及判决确认,美迪装饰公司及被上诉人黄辉均承认美迪装饰公司在承包该涉案家装工程后将其中的泥工、木工、油漆、水电部分劳务全部分包给了被上诉人黄辉,后黄辉雇佣尹霞辉在涉案家装工程从事铲白灰的过程中受伤。美迪装饰公司与黄辉之间形成了分包合同关系,黄辉与尹霞辉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的事实是清楚的。2、上诉人诉称尹霞辉受伤过程中从事的铲白灰项目不在其承包范围内,系黄辉从业主处自行分包的项目,其主张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黄辉与尹霞辉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了铲白灰项目属于美迪装饰公司承包范围,黄辉与业主之间未建立合同关系,黄辉只与美迪装饰公司之间有合同,该合同也在美迪装饰公司手上。美迪装饰公司提供的《奥克斯S5栋622预算表》等证据不足以证实铲白灰项目不属于其承包范围,签署该预算表的业主并未出庭确认该预算表的真实,无法确认该预算表系业主签署,同时即使是业主签署,但该表系预算表而不是与S5栋622业主的结算单,并不能确认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将该项交付给美迪装饰公司装修,反而在其预算表中关于铲白灰项目也明确了“铲除888基层增加18.5元\平方”、原有阳台外墙漆及888铲除-业主自理、业主自理,如需公司铲除18.5元\平方米“,美迪装饰公司有铲白灰一项业务。综上所述,美迪装饰公司上诉称尹霞辉受伤过程中所从事的铲白灰项目不属于其承包范围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辉答辩称,预算可能是没有铲白灰项目,但美迪装饰公司的设计师要求铲白灰的目的是为了做油漆的时候更加平整,铲白灰的项目是做了的。
尹霞辉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黄辉、美迪装饰公司立即赔偿尹霞辉各项损失共计169367.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辉、美迪装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美迪装饰公司承包了长沙市岳麓区洋湖奥克斯中心S5栋622号房屋装修工程,将其中的泥工、木工、油漆、水电部分包给黄辉。2020年5月27日,黄辉安排尹霞辉铲除622号房屋屋顶上的白灰,尹霞辉站在脚手架上铲除屋顶白灰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尹霞辉受伤后被送往湖南航天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L1/L2),桡骨远端骨折(左),肺挫伤。其伤情经长沙市楚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T1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10级伤残,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遗留左腕关节功能障碍,构成10级伤残,后期医疗费估计15000元或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尹霞辉用去门诊医疗费226.8元,黄辉垫付尹霞辉住院医疗费31495.19元后,保险公司赔付22938.91元,实际垫付8556.28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黄辉、美迪装饰公司对尹霞辉的损失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焦点二、尹霞辉损失的认定。焦点一、黄辉分包美迪装饰公司涉案装饰工程后,雇请尹霞辉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尹霞辉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应根据各方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尹霞辉在作业活动中安全意识不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黄辉作为分包人,未对尹霞辉作业能力进行审查,未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情况,酌定尹霞辉、黄辉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美迪装饰公司将涉案装饰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黄辉,对尹霞辉遭受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焦点二、关于尹霞辉的损失,1、医疗费:核减保险公司赔付的22938.91元,实际损失8783.08元(8556.28元+226.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1400元(100元/天×14天);3、残疾赔偿金:尹霞辉系农村居民应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6585元/年计算,即36487元(16585元/年×20年×11%),其主张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予支持;4、误工费:因尹霞辉系农村居民,可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即26764.27元(54272元/年÷365×180天);5、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16475.18元(66816元/年÷365×90天);6、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7、鉴定费:根据发票认定2200元;8、交通费:酌定28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10、后期治疗费:15000元。以上合计115089.5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黄辉赔偿尹霞辉各项损失57544.77元,已支付8556.28元,尚应支付48988.49元;美迪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尹霞辉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尹霞辉负担300元,黄辉、美迪装饰公司负担273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美迪装饰公司应否对尹霞辉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美迪装饰公司上诉认为:尹霞辉受伤时从事的铲白灰项目未包含在美迪装饰公司装饰工程项目内,美迪装饰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美迪装饰公司将案涉装饰工程分包给黄辉,黄辉雇请尹霞辉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尹霞辉在案涉工程作业活动中受伤,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尹霞辉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本身存在一定过错。黄辉作为分包人,未对尹霞辉的作业能力进行审查,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酌定尹霞辉、黄辉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适当。美迪装饰公司将案涉装饰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黄辉施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美迪装饰公司提出尹霞辉受伤时从事的铲白灰项目未包含在其装饰工程项目内、铲白灰项目是设计师和黄辉接的私单。本院认为,铲白灰项目是由美迪装饰公司设计人员提出,由黄辉要求尹霞辉施工;铲白灰的目的是为了案涉工程做油漆时更加的平整,与案涉工程相关,美迪装饰公司应对尹霞辉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美迪装饰公司提交的预算表非结算表,施工过程中不能排除因实际施工需要而超出预算、或改变设计的情况,且尹霞辉从事的铲白灰项目是案涉工程中做油漆前即已施工的项目,已经实际发生,美迪装饰公司的预算或结算是是否写明该单独列项,均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至于美迪装饰公司提到的设计师接私单的问题,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即使发生,也是其内部管理问题,应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上诉人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盛知霜
审判员  王晓虹
审判员  曾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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