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之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美之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丁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雨执字第0083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美之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9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南美之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美之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4586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713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3年5月1日计算至2014年5月15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378元(暂计算至2014年6月6日,从2014年6月6日之后的双倍债务利息以281299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986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081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892053.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