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之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美之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株中法执字第6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美之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湖南美之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于2014年7月2日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接受委托,并于2014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
终结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伍狄
审判员*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