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5924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湖南美之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901房。
法定代表人:高国友。
原告***与被告湖南美之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