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591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金西村坪上村民组1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良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良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美之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地标901房。
法定代表人:高国友。
原告***诉被告湖南美之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