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244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沪嘉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沪嘉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彪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