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4524号
原告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101001。
法定代表人傅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金茂路以南荣鑫市场A栋。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长沙市星沙镇东八线特立东路71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湖南艺术职业学院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