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2民初319号
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沧浪街道西湖社区芙蓉西路子天鑫城1栋15层。
法定代表人:杨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铁刚,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南二路101001栋。
法定代表人:傅高鹏。
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和被告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5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由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秀壮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殷璇
书记员罗郅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