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214号
申请人: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10100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74373207。
法定代表人傅高鹏,总经理。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8、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4995XK。
负责人:胡湘泽。
被申请人:***,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申请人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81819192022000094)为申请人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946元,已由申请人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