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任海军与湖南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民申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海军,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弼时镇企业办。
法定代表人:龙钢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任海军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民终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海军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一审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不是原审认定的结算时开始计算,再审申请人与湖南弼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过结算,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再审。
明宇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已查明,2005年,湖南省弼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弼时公司)承建了岳阳市气象局家属住宅小区,任海军为弼时公司承建的工地供应钢材。后弼时公司承建岳阳市气象局的工程未竣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去向不明,公司处于瘫痪状态,多名债权人向弼时公司催讨债权不成。2006年10月26日,在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的主持下,岳阳市气象局与包括任海军在内的供货商核对欠款并垫付部分款项,任海军在《垫付金额表》中签字确认任海军的欠款为240000元,并由岳阳市气象局垫付了124848元。由上可知,任海军于2006年10月26日在《垫付金额表》上签字确认之日,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已受到侵害,但任海军直至2010年弼时公司变更名为明宇公司6年后的2016年2月24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原审亦查明,任海军在一审诉讼请求中称,2010年6月24日,弼时公司更名为明宇公司,并开始经营活动,弼时公司的法律责任应该由明宇公司承担。可见,任海军知道弼时公司更名为明宇公司的事实。但在原审中,任海军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弼时公司更名为明宇公司的6年期间向明宇公司主张过权利。在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询问中,本院询问任海军2006年10月26日在《垫付金额表》上签字确认之后,是否找过弼时公司及之后的明宇公司主张过权利,任海军均称“没有”。同时,任海军对于长达10年期间为何怠于行使权利未作出合理解释。故原审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从任海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并认定任海军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
综上,任海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海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平
审判员 郑一兵
审判员 刘 程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雪梅
代理书记员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