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君执字第94-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汩罗市弼时镇企业办。
法定代表人龙纲粮,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君民再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4月13日被执行人湖南省弼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5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03000元、负担诉讼费560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执行费294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2015年8月8日,本院以(2015)君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湖南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湖南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680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云
审 判 员  黄 震
审 判 员  许奇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