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平安消防有限公司

株洲润辰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平安消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783号
原告株洲润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杨梅塘一村湘氮商住楼门面14号。
委托代理人彭建,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原告株洲润辰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平安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419号。
法定代表人瞿益安。
委托代理人董琳,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原告株洲润辰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领取相关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袁林松,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汉经律,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株洲润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平安消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株洲润辰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株洲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爱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帆
书记员刘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