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平安消防有限公司

株洲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平安消防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6663号
原告:株洲润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彭海。
委托代理人:钟华旭,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撤诉、代为提起管辖异议,代为提起反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代为收取案款,代为领取诉讼费,代为申请仲裁保全、诉讼保全,办理投保、变更、退保、缴纳和收退保险费等。
委托代理人:王茜,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平安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瞿益安。
被告:株洲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王钦贤。
原告株洲润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平安消防有限公司、株洲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株洲润辰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株洲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爱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帆
书 记 员 刘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