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代理人:***,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三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系被告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1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受理,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18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1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