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三期。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1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140元,兑付执行款16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40元。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17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17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