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醴陵市**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村州上组。 经营者:***,女,1997年6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醴陵市**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马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3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款1804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1804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35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359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