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福大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3民初5502号之二
原告:湖南福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湖村大屋组。
法定代表人:彭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樊,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签署法律文书。
被告: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东路**水陌华庭****。
法定代表人:唐奋。
被告:***,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湖南福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福大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福大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福大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尹杰
书记员抄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