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东路28号水陌华庭5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唐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岳云,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请求、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等。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湘02民终173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1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122829.26元,本院依法划拨该款。扣除执行费诉讼费合计530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17521.26元。另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两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申请标的为5950元,52000元。均以用来偿还本案债权。2022年2月24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月11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号,该房产系自建房,暂不宜处置。2022年2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5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0,856元,已执行到位175,471.26元,尚有45,384.74元债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轶 强
审 判 员 欧阳建新
审 判 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水 松
书 记 员 周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