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1510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5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成,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株洲市天元区泰山东路28号水陌华庭5栋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520579M。
法定代表人:唐奋,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4元,减半收取26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游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易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