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1394号
申请人: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东路28号水陌华庭5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唐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申请人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22,829.26元资金、同等价值不动产、财产或者债权等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22,829.2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费1134元,由申请人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晓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佳
书记员许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