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保2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5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代理人:刘哲成,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被申请人: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株洲市天元区泰山东路**水陌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520579M。

法定代表人:唐奋,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普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建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