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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殷某某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211民初6540号 申请人:余某,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殷某,男,1963年9月2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殷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某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有限公司、殷某303,905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华安某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有限公司、殷某303,905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40元,由申请人余某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