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交桥宇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高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7608号
原告:西安高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市二路西市东桃园社区第一幢1单元20层1200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诺日布斯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超,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斯额尔德尼,男1975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西安高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号楼7层南区809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交桥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二区221号楼5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何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湖大道三江源汽配城198号
负责人:刘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交桥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高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佳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