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

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502民初1718号
原告: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火车北站十井铺102仓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湘,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坪蔡锷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必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以被告己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76元,减半收取9138元,由原告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贺力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