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通洲运输有限公司、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2民初1689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通洲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通洲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20000元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长沙通洲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保险限额为3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603110104602020000××××)作为担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保单保函载明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通洲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2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方
法官助理阎学敏 书记员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