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6)湘01执958号
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洲凤凰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乡市花明楼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在本院多次组织调解下,申请执行人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洲凤凰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乡市花明楼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宁乡市花明楼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8日前再向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洲凤凰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0000元;(2)宁乡市花明楼镇人民政府所支付的案款,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洲凤凰谷投资有限公司按民事判决书确定金额比例执行;(3)如果宁乡市花明楼镇人民政府未按时支付,则按判决书执行;(4)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以及未开票部分的税费由宁乡市花明楼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5)宁乡市花明楼镇人民政府前期支付的工程款900000元冲抵诉讼费、设计费借款等费用;(6)双方无其他争议。2018年9月28日宁乡市花明楼镇人民政府按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工程款12000000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6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