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湘阴县亿能能源有限公司、湖南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4民初2456号
原告:湘阴县亿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湘滨镇柳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MA4Q2R5717。
委托代理人:高健,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基地麓天路8号00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78008356H。
原告湘阴县亿能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湘阴县亿能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400460.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二、律师费100000元由被告承担;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湘阴湘滨酬塘湖4*20MWP渔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两份;两份合同分别为9个区管桩及临时码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YCTH-GZ-20181019001),合同金额为6842728元,9个区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YCTH-JDAZ-20181019002),合同金额为5339688元,两份合同总金额1218241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至今仅给付8781955.6元,余款3400460.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暂无现金给付能力为由拒绝付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湖南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未免讼累,本案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雪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 晶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