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8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湘0102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559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5598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静 书 记 员 游 洁 附: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