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8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湘0102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559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5598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静
书 记 员 游 洁
附: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